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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724013551768L/2022-02254 | 分 类: | 参事、文史、其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扶余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04日 |
标 题: | 扶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余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扶政发〔2022〕9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14日 |
扶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余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试行)的通知
扶政发〔2022〕9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集中区(园区),市直各相关部门:
《扶余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扶政发〔2021〕 14号)于市政府2022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进行修改,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扶余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扶余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提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松原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扶余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市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由市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事项,审定以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
(四)研究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研究事关全局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措施。
(六)审定市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等重大事项;审定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修编、调整以及规划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专项规划的审批、修编、调整;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
(七)研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等重大问题和重要制度。
(八)研究财政预算及其重要调整方案,以及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担保事项。
(九)研究市属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事宜,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
(十)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和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办理情况。
(十一)研究市政府制发的制度或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修订与废除。
(十二)研究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市与乡(镇)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十三)研究市政府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四)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由市政府党组推荐、提名、任免的干部事项。
(二)上报市级以上有关奖惩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三)其他应由市政府集体讨论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事先同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发改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明确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二)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三)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PPP 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涉及10万元以下资金(含10万元),提交常务副市长签批拨付;10万元以上资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商定;500万元以上资金,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商定。
资金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大宗物资、房产、土地、工程运营车辆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以及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卫生健康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专项资金拨付方面。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使用计划。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市属重大国有资产转让、损失核销;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具备决策条件后,由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是否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
第九条 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执行外,市政府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均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策事项执行进行督办落实,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市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市政府“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凡属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场)、灌区、街道,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制度,导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按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市纪委监委进行行政处分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乡镇(场)、灌区、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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